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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0民初1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原告樊荣善诉被告资阳市长城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简阳蓝海长城购物中心城南店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荣善,资阳市长城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简阳蓝海长城购物中心城南店,樊荣善,资阳市长城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简阳蓝海长城购物中心城南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0民初1155号原告:樊荣善,女,1964年5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茂楷,简阳市三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资阳市长城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简阳蓝海长城购物中心城南店,住所:简阳市简城镇大古井街沱江家园小区。法定代表人:陈霞本院在审理原告樊荣善诉被告资阳市长城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简阳蓝海长城购物中心城南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樊荣善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樊荣善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荣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樊荣善负担。审判员  陈会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华 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