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03民初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安庆市文峰置业有限公司与汪友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庆市文峰置业有限公司,汪友萍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03民初273号原告:安庆市文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集贤南路64号。法定代表人:李后飞,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开伟,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尚元,员工。被告:汪友萍,女,198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原告安庆市文峰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汪友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原告安庆市文峰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庆市文峰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庆市文峰置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560元,减半收取计2780元,由安庆市文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朱学燕审 判 员 许 鑫人民陪审员 江生根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江梦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