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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民初3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原告孟连弟、徐明与被告西安市房地产经营一公司拆迁安置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连弟,徐明,西安市房地产经营一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3民初3371号原告:孟连弟,女,汉族,1940年9月22日出生。原告:徐明,女,汉族,1969年11月28日出生。共同委托代理人:石晓金,陕西国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共同委托代理人:张瑞春,陕西国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市房地产经营一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凡,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步凡。原告孟连弟、徐明与被告西安市房地产经营一公司拆迁安置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1998年12月21日,徐广生(已故)与被告下属部门东升街管理所签订房屋有偿出让使用权协议书,主要约定,东升街管理所对本市东木头市39号公房院落进行翻建改造,徐广生购买后楼2层7号房屋的使用权。1998年12月23日,徐广生交清房款27104元。之后,被告将原房屋拆除,但至今没有给徐广生安置住房。现徐广生家庭成员作为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给原告安置住房;判令被告补偿原告租金损失6000元。被告辩称,上述房屋已于2000年被西安古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拆迁,现原告要求其公司给安置房屋,诉讼主体不适格。原告诉请的租金损失,没有法律与事实依据。另,上述房屋已于2000年拆除,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故应当依法驳回原告诉求。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向法庭提交的户口本、有偿出让使用权(房屋)协议书、收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依据我国《拆迁条例》规定,对拆迁人与被拆迁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可以按照《拆迁条例》向有关部门申请裁决。本案系拆迁引起的纠纷,原告未向法庭提供拆迁安置协议,故原告诉请,本院不予受理。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孟连弟、徐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不予收取,于本裁定生效后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绍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 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