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6执恢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胡腊仔、邵怀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弋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弋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腊仔,邵怀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6执恢15号申请执行人:胡腊仔,男,1957年2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邵怀田,男,1953年11月9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胡腊仔与被执行人邵怀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胡腊仔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1126执恢1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祝红光审判员 严长龙审判员 应建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项昕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