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3执恢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王春艳与吴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春艳,吴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3执恢31号申请执行人:王春艳,女,1964年3月4日出生,现住庄河市。委托代理人:姜玉广,男,1957年5月16日出生,系大连庄河市兴达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吴刚,男1971年11月23日出生,现住庄河市。申请执行人王春艳与被执行人吴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作出(2015)庄民初字第66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标的额:借款66750元,诉讼费1470元,执行费923元(未交)。本院在2016年执行过程中,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人名单,扣划了被执行人在大连农商银行庄河支行账户存款3800元,并再次冻结了该账户,期限满前十五日,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9日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扣划了被执行人账户存款3778.15元,并冻结该账户。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闫长喜审 判 员 刘轶华代理审判员 张勋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长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