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3财保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方婕、王强荣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婕,王强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一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3财保17号申请人方婕。被申请人王强荣。杭州仲裁委员会在受理(2017)杭仲字第112号申请人方婕与被申请人王强荣仲裁一案中,于2017年4月14日将申请人方婕请求对被申请人王强荣名下价值人民币680000元的财产予以财产保全的申请提交本院。申请人方婕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方婕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强荣的银行存款68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陶善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潘政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