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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82民初1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李某与周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周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2民初1407号原告:李某,男,1971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被告:李某,男,195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五河县。被告:周某,男,1981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安徽省明光市,常住地安徽省明光市。原告李某诉被告李某、周某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因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原告李某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刘宗燕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邢 芬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