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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81执4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余新凤与胡六桥、大冶市金桥置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新凤,胡六桥,大冶市金桥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81执47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余新凤。被执行人:胡六桥。被执行人:大冶市金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大冶市还地桥镇还桥大道。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余新凤与被执行人胡六桥、大冶市金桥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余新凤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法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上列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鄂0281执47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裕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柯力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