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802民初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黄靖国与贵港市港北区漂亮宝贝美容时尚创作沙龙、苏建宁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靖国,贵港市港北区漂亮宝贝美容时尚创作沙龙,苏建宁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802民初629号原告:黄靖国,男,1987年10月出生,壮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被告:贵港市港北区漂亮宝贝美容时尚创作沙龙,住所地贵港市。经营者:梁志明,男,成年,住广西桂平市西山镇大成中路。被告:苏建宁,女,1959年7月出生,住贵港市港北区,原告黄靖国诉被告贵港市港北区漂亮宝贝美容时尚创作沙龙、苏建宁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黄靖国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靖国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靖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黄靖国负担。审判员 杨联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晓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