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民初10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方超与张守玉、青岛玉柘木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超,张守玉,青岛玉柘木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1022号原告:方超,男,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汉琼,山东润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喜华,山东润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守玉,男,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被告:青岛玉柘木叶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原告方超诉被告张守玉、青岛玉柘木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方超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贾立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