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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民初10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方超与张守玉、青岛玉柘木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超,张守玉,青岛玉柘木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1022号原告:方超,男,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汉琼,山东润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喜华,山东润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守玉,男,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被告:青岛玉柘木叶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原告方超诉被告张守玉、青岛玉柘木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方超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贾立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