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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81民初10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河顺信用社与李采云、管保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河顺信用社,李采云,管保芹,李晓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1024号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河顺信用社,地址:林州市河顺镇。负责人:岳志国,系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增吉,系该社职员。被告:李采云,女,1968年11月6日生,住林州市。被告:管保芹,女,1957年11月1日生,住林州市。被告:李晓云,女,1982年5月16日生,住林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河顺信用社诉被告李采云、管保芹、李晓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河顺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军喜代理审判员  冯有拴人民陪审员  常永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