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201执17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哈密市西出口江南建筑器材租赁部与被执行人新疆福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密市西出口江南建筑器材租赁部,新疆福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201执1798号申请执行人:哈密市西出口江南建筑器材租赁部。经营场所:哈密市西出口(郊区中队对面)经营者:魏江南,男,汉族,1982年11月1日出生,住哈密市,身份证:×××。被执行人:新疆福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新疆巴州库尔勒市青年北路三巷13号法定代表人:王军,系该公司经理,其余信息不详。本院在执行哈密市人民法院(2016)新2201民初1478号民事判决书,即申请执行人哈密市西出口江南建筑器材租赁部与被执行人新疆福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54604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银行、房产、车管部门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 淑 芬审判员 艾尼瓦.司坎旦审判员 田 仲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