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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1民初3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3449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与金丽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金丽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3449号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072761482C,住所地江阴市南闸街道南新路52号。负责人:李长江,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金丽娟,女,1978年11月1日生,,汉族,住江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与被告金丽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已预交),由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矛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蒋梦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