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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4民特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黄勤冬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闽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勤冬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24民特9号申请人:黄勤冬,男,195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申请人黄勤冬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黄勤冬称:请求宣告刘爱玉死亡。事实和理由:下落不明人刘爱玉,女,1940年4月27日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闽清县,系申请人黄勤冬的母亲。2016年7月9日,福建省闽清县受“尼伯特”台风影响引发特大洪灾,刘爱玉在洪灾中去向不明,经多方寻找均无音讯,不可能生存。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刘爱玉,男,1940年4月27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闽清县,系申请人黄勤冬的母亲。2016年7月9日,福建省闽清县受“尼伯特”台风影响引发特大洪灾,刘爱玉在洪灾中下落不明,闽清县塔庄镇上汾村民委员会、闽清县塔庄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证实刘爱玉无生存可能。申请人黄勤冬申请宣告刘爱玉死亡后,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在《福建法治报》发出寻找刘爱玉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刘爱玉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刘爱玉在2016年7月9日的洪灾中下落不明,在本院发出寻找公告届满时仍然下落不明。现申请人黄勤冬请求本院宣告刘爱玉死亡,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刘爱玉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黄仲渊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潘楚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