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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2执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88苏某某与王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某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22执88号申请执行人:苏某某,男,1967年7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沛县。被执行人:王某,男,1975年5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沛县。苏某某与王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2016)苏0322民初1497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并进入执行程序。该案于2017年1月5日立案,申请执行总标的额6697.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信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案件的执行情况、执行措施、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及调查结果,申请执行人申请暂停执行,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在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暂停对被执行人的执行,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况下,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向被执行人要求继续履行义务的权利,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张建龄审判员  徐兴建审判员  张 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秦翠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