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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1民初9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浙江科力饲料有限公司与胡月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科力饲料有限公司,胡月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1民初937号原告:浙江科力饲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114712979X8,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乾元镇苕溪东街1137号。法定代表人:徐连法,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轩,浙江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月明,男,196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科力饲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胡月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科力饲料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胡月明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科力饲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胡月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浙江科力饲料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沈筱婕二○一七年四月十四无代书记员 童云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