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郴苏民初字第98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乐永吉与陈永斌、李莎、陈民生、朱军、李迎钧、张志辉、任荣丽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永吉,陈永斌,李莎,陈民生,朱军,李迎钧,张志辉,任荣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郴苏民初字第986号之三原告:乐永吉,男,1968年4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宁远县人,律师,住湖南省郴州市。被告:陈永斌,男,1969年9月9日出生,汉族,商人,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现羁押于衡州监狱。被告:李莎,女,198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陈永斌妻子。被告:陈民生,男,194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郴州市房产局退休职工,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系被告陈永斌父亲。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丽,女,汉族,1975年2月13日出生,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系陈民生女儿。被告:朱军,男,196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工人,住湖南省郴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安慧,男,湖南楚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迎钧,男,1969年5月2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私营企业员工,住湖南省郴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安慧,男,湖南楚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志辉,男,196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交警支队职工,住湖南省郴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珍玲,女,湖南楚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荣丽,女,197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址同上,系被告张志辉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乐永吉与被告陈永斌、李莎、陈民生、朱军、李迎钧、张志辉、任荣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乐永吉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以上被告的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过程中,原告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乐永吉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永斌、李莎、陈民生、朱军、李迎钧、张志辉、任荣丽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永吉撤回对被告陈永斌、李莎、陈民生、朱军、李迎钧、张志辉、任荣丽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1100元,退还原告乐永吉。审 判 长 龙新佳审 判 员 黄 勇人民陪审员 胡贵成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唐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