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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民初18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天津滨海高新区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滨海高新区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1819-1号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东泰恒立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辛庄镇高庄子村天津市环渤海石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院内西四区2号。法定代表人:宋振云,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伊戈,天津则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冲,天津则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天津滨海高新区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梅苑路9号6号楼1门401单元B室。法定代表人:任建成,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国强,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大仪,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律师。原告天津东泰恒立石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滨海高新区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原告申请,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出具了(2017)津0104民初181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了被告天津滨海高新区进出口有限公司名下178000元的银行存款。现申请人天津东泰恒立石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天津东泰恒立石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滨海高新区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一致调解意见。本院据此出具了(2017)津0104民初1819号民事调解书。现被告天津滨海高新区进出口有限公司已依据调解书履行了给付义务,原告对被告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天津滨海高新区进出口有限公司名下178000元银行存款的查封、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跃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