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民终2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句容苏猴建筑工程机械厂与南京市江宁区禾佳机电商贸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京市江宁区禾佳机电商贸中心,句容苏猴建筑工程机械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终23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市江宁区禾佳机电商贸中心,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科学园义乌小商品城B区*栋*层**号。负责人:郑洪波,该中心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句容苏猴建筑工程机械厂。投资人:李明,该厂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费宁荣,江苏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戚婷婷,江苏玄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南京市江宁区禾佳机电商贸中心因与被上诉人句容苏猴建筑工程机械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5民初158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南京市江宁区禾佳机电商贸中心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南京市江宁区禾佳机电商贸中心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8元,减半收取44元,由上诉人南京市江宁区禾佳机电商贸中心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陆正勤审判员 曹廷生审判员 董岩松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石晓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