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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23执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杨长年申请执行王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长年,王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23执235号申请执行人杨长年,男,汉族,1965年12月23日出生,住林甸县。被执行人王民,男,汉族,住黑龙江省林甸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长年与被执行人王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王民已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623执235号案件的执行。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江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