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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1民初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17民初565周福贵建设施工合同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福贵,王晓霞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81民初565号原告:周福贵,住吉林省蛟河市。被告:王晓霞,住吉林省蛟河市。原告周福贵与被告王晓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受理,于2017年3月28日由审判员赵宏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福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晓霞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周福贵诉称:2008年4月15日,周福贵与王晓霞签订施工合同一份,由周福贵承包原蛟河矿山一中教学楼改造工程,工程造价670000.00元。工程结束后,王晓霞给付部分工程款,尚欠490000.00元未付。经周福贵催要,王晓霞于2009年7月26日出具欠据一份。现诉至法院,要求王晓霞立即给付工程款490000.00元及利息。经审理查明,2008年4月15日,周福贵承包王晓霞原蛟河矿山一中教学楼改造工程,工程于2008年6月结束并交付,期间王晓霞支付部分工程款,余款490000.00元于2009年7月26日为周福贵出具欠据一份,承诺于2009年8月30日付清,并从2008年6月30日起按照月息0.8%支付利息。逾期后,王晓霞没有给付此款。现周福贵诉至法院,要求王晓霞立即给付尾欠工程款490000.00元及利息。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工程施工合同一份、欠据一���。本院认为,周福贵承包王晓霞原蛟河矿山一中教学楼改造工程,现工程已结束并交付,王晓霞尚欠周福贵部分工程款,并为其出具欠据,现王晓霞没有按照约定给付工程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周福贵要求王晓霞给付工程款490000.00元及利息,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晓霞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周福贵工程款490000.00元及利息(按本金490000.00元,自2008年6月30日起至本金给付时止,按照月息0.8%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25.00元,由王晓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宏国书记员  郑 坤书记员  郑 坤(此件2页,共印6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