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4民初18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朱花彩、浙江天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花彩,浙江天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4民初1804号原告:朱花彩,女,195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被告:浙江天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仙居县福应街道城北东路68号。法定代表人:王力平,系总经理。原告朱花彩为与被告浙江天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审理中,被告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于2017年4月5日被仙居县公安局立案侦查。本院认为,被告涉嫌犯罪并处于侦查阶段尚未审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朱花彩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顾洁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徐静静·2··1·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