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11执恢19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李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1执恢1901号申请人:李某,男,1987年11月5日生。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59年1月3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房产过户部分已经执行完毕,金钱给付部分申请人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甘民初字第118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书印审判员 胡岩松审判员 陈宏达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孔 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