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91执1306-1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苏州天河宾馆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苏州天河宾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91执1306-131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组织机构代码50002109-4,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邹建华,该协会总干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莉,江苏金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苏州天河宾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0829043-X,住所地吴中区吴中商城大街62号。法定代表人:周炳良,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执行人苏州天河宾馆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放映权纠纷十二案,该案(2016)苏0591民初8245、8253、8256、8264、8267、8271、8275、8288、8290、8292-8293、82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苏州天河宾馆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苏州天河宾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2260.00元。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江福禄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 节第2页,共2页第1页,共2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