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5民特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广东移盟数字传媒科技有限公司、李瑶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东移盟数字传媒科技有限公司,李瑶妆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5民特4号申请人:广东移盟数字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建工路13、15号3-6层602房。法定代表人:李杰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敏怡,该司员工。被申请人:李瑶妆,女,汉族,1986年6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潮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峰,广东海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俊桐,广东海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申请人广东移盟数字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下简称移盟公司)与被申请人李瑶妆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移盟公司称:仲裁裁决与事实不符。李瑶妆不是我司正式员工,是兼职人员,由汕头当地项目经理统一安排,是我司与中国移动汕头分公司(下简称汕头移动)项目专项合作招募的兼职人员。该兼职人员的工资由三方约定并一致同意,由汕头移动每月开出员工业绩并支付我司项目合作款后发放工资。由于李瑶妆工作考核未达到汕头移动要求,导致汕头移动未能如期支付项目合作款。因此李瑶妆等人员2016年3-4月份工资未能发放,是由李瑶妆等团队人员直接造成的,只能待汕头移动合作款结算给我司后方可发放。李瑶妆等团队人员在汕头移动上班,由汕头移动通知2016年5月份起项目结束,李瑶妆等人员也没有考勤和工作记录,因此2016年5月份后无工资报酬。由于李瑶妆不是我司员工,因此仲裁裁决我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761元也与事实不符。请求:撤销汕劳人仲案字[2016]131号仲裁裁决。被申请人李瑶妆答辩称:李瑶妆是移盟公司的员工,移盟公司没有与李瑶妆签订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由移盟公司支付,与汕头移动没有任何关系。请求:驳回移盟公司的申请。经审查查明:2016年11月23日,汕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汕劳人仲案字[2016]131号仲裁裁决,裁决:1、移盟公司在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李瑶妆支付2016年3月份至5月份工资共14283元。2、移盟公司在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李瑶妆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4761元。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劳动争议案件。汕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均保障了双方质证的权利,仲裁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本案李瑶妆提供了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明移盟公司发放工资,移盟公司主张李瑶妆不是其员工,未能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反驳,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仲裁裁决裁决移盟公司向李瑶妆支付拖欠工资以及经济补偿,依据充分。移盟公司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仲裁裁决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因此,对申请人移盟公司撤销仲裁裁决的请求,依法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广东移盟数字传媒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案件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广东移盟数字传媒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 铿审 判 员 辜昭宏审 判 员 林思浩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林丽琳书 记 员 黄俊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