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刑终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张银成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忻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银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9刑终67号原公诉机关宁武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银成,男,195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宁武县人,小学文化,无业,住宁武县。2014年5月24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宁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宁武县人民检察院以骗取贷款罪批准逮捕,6月7日被宁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宁武县看守所。辩护人王少敏,山西九原律师事务所律师。宁武县人民法院审理宁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银成犯诈骗罪一案,于2016年2月3日作出(2015)宁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判后,原审被告人张银成不服,提出上诉。我院以(2016)晋09刑终97号刑事裁定书,撤销原判、发还重审。宁武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30日作出(2016)晋0925刑初42号刑事判决。判后,原审被告人张银成不服,提出上诉。我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违反有关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宁武县人民法院(2016)晋0925刑初42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宁武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泳 江审判员 侯 亮审判员 胡 正 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子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