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7民初1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植丽崧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黎伟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植丽崧,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黎伟全,杨伍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7民初1458号原告:植丽崧,女,汉族,1942年11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17号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893549665J。负责人:吴鹏。被告:黎伟全,男,汉族,1966年6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被告:杨伍知,成年,住湖南省耒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植丽崧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黎伟全、杨伍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植丽崧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亦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梁淑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程海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