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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81执保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福建永安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张昌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福建永安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张昌锡,刘桂英,刘观忠,涂二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81执保261号申请人:福建永安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永安市燕江中路1211号1幢(一、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680858296C。法定代表人:郁玫,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福才、谢永炯,福建建州联兴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申请人:张昌锡,男,197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申请人:刘桂英,女,197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申请人:刘观忠,男,195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申请人:涂二连,女,1954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原告福建永安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昌锡、刘桂英、刘观忠、涂二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福建永安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昌锡、刘桂英、刘观忠、涂二连所有的价值15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向本院出具资信担保函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福建永安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张昌锡、刘桂英、刘观忠、涂二连所有的价值150,000元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福建永安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古大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傅佳琦附:本裁定书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保全期限及续保提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为便于执行人员留出充足时间做好工作安排,建议申请人最好提前十五天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