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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3执262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王传龙、陆勤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传龙,陆勤春,徐延文,殷俊,安徽众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3执262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王传龙,男,197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陆勤春,男,196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徐延文,男,196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肥西县政府招待所内退职工,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殷俊,男,1978年2月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现住址不详。被执行人:安徽众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含山县华阳西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15374213-6。法定代表人:张新民,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王传龙与被执行人陆勤春、徐延文、殷俊、安徽众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因上述财产暂无法处置且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08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四清审判员  高 鹏审判员  张婷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潘 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