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4刑初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79贾能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能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724刑初79号公诉机关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贾能,男,1981年8月29日出生于江苏省灌南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灌南县。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8月19日被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2年1月16日刑满释放。均因吸毒,于2013年1月30日被灌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一千元;于2013年5月29日被灌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二千元;于2015年3月5日被灌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二千元,并决定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又因吸毒,于2015年11月26日被灌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二千元;又因吸毒,于2016年8月11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1月26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1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灌南县看守所。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以灌检诉刑诉[2017]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能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3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5年8月初某晚,被告人贾能在本县孟兴庄镇严垛村二组住宅东卧室内,容留赵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2.2015年8月某晚,被告人贾能在上述家中容留赵某、刘某、“小二双”、“小二权”吸食甲基苯丙胺。3.2015年8月某日下午,被告人贾能在上述家中容留刘某、朱某吸食甲基苯丙胺。4.2015年8月13日下午,被告人贾能在上述家中容留刘某、赵某吸食甲基苯丙胺。2015年11月26日,被告人贾能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取保候审,但在审查起诉期间又逃跑。上述事实,被告人贾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刘某、朱某、赵某的证言,涉案人员被行政处罚决定书,辨认笔录,灌南县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证明当事人身份的户籍证明及证明被告人贾能违法犯罪被处罚的法律文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贾能多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贾能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贾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贾能案发后,虽能主动投案,但在取保候审期间又逃跑,故其具有自首情节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支持。但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为了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公民的人身健康权利,打击刑事犯罪,根据被告人贾能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贾能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限于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5日起至2017年8月2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李义春人民陪审员 高维香人民陪审员 杨成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潘丽娟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2、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3、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4、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