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21刑初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被告人胡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421刑初61号公诉机关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某,男,1983年7月30日出生于河南省南阳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月9日被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3日被衡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检察院以蒸检公诉刑诉[2017]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3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己审理终结。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被告人胡某某与同案人刘某某(已判刑)以20万元从他人手中转下珠晖区湖南路77号门面开设赌博电游厅,后被告人胡某某因欠蒋某某(已判刑)的钱,便将自己一半股份转给了蒋某某。该电游厅里摆放了“飞龙传奇”、“神龙宝藏”等5台捕鱼机,其中2台捕鱼机每台可同时供6人赌博,有3台每台可同时供8人赌博,还有一组“欢乐黄金屋”扑克机可同时供6人赌博。该电游赌博店主要由同案人刘某某负责全面管理,聘请丁某某、龙某某、龙某甲等人对电游赌博机进行上分、下分、兑换现金。自2015年10月至2015年底,刘某某分红约1万元,被告人胡某某与蒋某某各分得8000元。2016年3月28日,衡阳县公安局组织民警对该电游赌博厅进行清查,当场查获了在店内从事电游赌博活动的陈某某、王某某、周文建等人,并缴获了全部赌博游戏机。案发后,被告人胡某某主动退缴非法所得8000元。经鉴定被缴获的游戏机系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与他人共同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被告人胡某某的刑事责任。另查明,案发后和庭审中,被告人胡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悔罪。经本院委托,南阳市卧龙区司法局对被告人胡某某进行社会评估调查,了解到被告人胡某某一贯表现较好,社区矫正部门同意接收被告人胡某某适用社区矫正。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胡某某的户籍资料、抓获经过、赌博机照片、非税收入缴款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龙某某、丁自生、陈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勘验、辨认笔录;电子数据;被告人胡某某及同案人刘某某、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与同案人在店铺摆设具有赌博功能的赌博机组织他人进行赌博活动,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被告人胡某某的行为符合开设赌场罪的构成要件,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可同时供多人使用的赌博机,台数按照能够独立供一人进行赌博活动的操作基本单元的数量认定”的规定,应认定被告人设置赌博机42台。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胡某某与同案人的作用相当,均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胡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庭审中亦能自愿承认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己退缴了全部非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南阳市卧龙区司法局对被告人胡某某调查评估,同意接收其进行社区矫正,可对其适用缓刑,实行社区矫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判员 谢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洁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四款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