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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81执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河北燕舞防爆电器有限公司、台州市黄岩亿科模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燕舞防爆电器有限公司,台州市黄岩亿科模业有限公司,蔡广益,任婉萍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81执351号申请执行人:河北燕舞防爆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文勇,总经理。被执行人台州市黄岩亿科模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广益,总经理。被执行人:蔡广益,男,197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被执行人:任婉萍,女,197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本院于二0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2016)冀1181民初123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2016)冀1181民初1238号之二、之三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蔡广益名下的位于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双江社区金带路111号7幢1单元1403室及总地下室7-27号房产一处(合同号:20101100069),蔡广益名下的车牌号为浙J×××××小型轿车一辆。现双方已协商解决纠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蔡广益名下的位于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双江社区金带路111号7幢1单元1403室及总地下室7-27号房产一处(合同号:20101100069),蔡广益名下的车牌号为浙J×××××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郝全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丁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