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821执6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郭能、巫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能,巫全,黎春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21执626号申请执行人:郭能,男,196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家阁,平南县官成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巫全,男,1965年3月23日出生,瑶族,农民,住平南县。被执行人:黎春丽,女,1971年6月8日出生,瑶族,农民,住平南县。申请执行人郭能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平民初字第236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巫全、黎春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标的额为50000元及利息(另计),并由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1050元及执行费6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内容履行完毕。本院认为,该案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平民初字第236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胜审判员 黄倩倩审判员 陈枢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浩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