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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21民初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缪某1、缪某2、缪金成、曾怜英与梁山兆鑫货运服务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某1,缪某2,缪金成,曾怜英,梁山兆鑫货运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21民初560号原告:缪某1,男,200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法定代理人:朱某(缪某1母亲),女,汉族,1973年3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敏,内江市市中区白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缪某2,女,200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法定代理人:朱某(缪某2母亲),女,汉族,1973年3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敏,内江市市中区白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缪金成,男,194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敏,内江市市中区白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曾怜英,女,195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敏,内江市市中区白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梁山兆鑫货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梁山县拳铺镇孔楼村。法定代表人:刘兵,该公司经理。原告缪某1、缪某2、缪金成、曾怜英与被告梁山兆鑫货运服务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被告梁山兆鑫货运服务有限公司无法联系,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姜启明审 判 员  XX荣人民陪审员  郝荣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 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