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刑终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陈分起、陈贵朝故意伤害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分起,陈贵朝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刑终316号原公诉机关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分起。2015年1月30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2015年2月12日被执行逮捕,2015年3月20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4月20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害人陈贵朝。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分起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6年12月26日作出(2016)冀0125刑初第6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陈分起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决认定:陈贵朝一家同陈分起、陈分令(二人系亲兄弟)一家多年来因坡地纠纷有矛盾。2014年10月10日下午,因陈贵朝举报陈分令非法采矿、毁林一事,陈贵朝一方同陈分令一方发生口角并打架。陈贵朝先用石头磕到陈分起(系陈分令弟弟)妻子陈某1的胸部,陈分起接着上前用手将陈贵朝的面部打伤。随后陈贵朝儿子陈某2(另案处理)开面包车冲到人群中先后挂倒陈分令父亲陈某4和陈某1。后陈分令等人持工具追打陈某2驾驶的面包车,陈分令到正在行驶的面包车前用铁锨砸面包车的前挡风玻璃时,被陈某2驾驶的面包车撞倒并碾轧。经鉴定,陈贵朝之损伤为轻伤二级,陈分令的损伤为轻伤一级,陈某1的损伤为轻伤二级。另查明,案件发生后,经派出所及双方的亲戚杨某某做工作,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且已经执行,陈贵朝一方赔偿陈分起一方七万元的经济损失,被害人陈贵朝对被告人陈分起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证明:2014年10月10日15时59分匿名报警称,2014年10月10日16时许陈某2父子俩与陈分令等人因纠纷发生口角并打斗,陈某2驾驶自己面包车追撞陈分令等人,先后将三人撞倒且从陈分令身上碾压过去。2、九口子派出所韩某出具的情况说明:…我在陈贵朝和陈分起动手打时就去拦双方,但没拦住,陈分起用左拳打到陈贵朝鼻子上,陈贵朝鼻子出血,这时陈某2开面包车向人群冲来…。3、陈贵朝在河北医科大学第三医院(河北省骨科医院)的住院病历: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鼻骨骨折,鼻中隔偏曲。4、调解协议书及谅解书。…陈贵朝一方赔偿陈分起一方七万元的经济损失。双方互相谅解…。被害人陈贵朝对被告人陈分起表示谅解,请求司法机关从轻处罚。5、证人陈某2的证言:2014年10月10日下午我和林业局有关人员到我村山上丈量陈分令开矿的枣林,起因是我举报本村村主任陈分令开矿毁林,…他们追我父亲陈贵朝过来时恰好派出所干警来了,就把我们双方隔开,劝说双方,没看怎么回事对方就过来把我父亲打伤了,他们正打我父亲的时候我开车过去打算吓唬对方…。6、证人杨某的证言:我家住在坎上村村口路南。今天下午4点多,我在我家歇着的时候,听到陈某4贵朝家的人吵起来了,…派出所民警也过来了,结果双方都没劝住。双方走到我们村口路北开始吵起来,陈贵朝在路边捡了个东西,具体是什么我没看清楚,朝对方砸过去,于是双方就打在了一起。陈贵朝家那边打架时只有陈贵朝自己。我没看清楚是陈某陈某2的面包车先被砸,还是陈某2开车先撞人。7、证人陈某3的证言:今天上午林业局到陈分令私自开矿的地方测量毁坏枣树的面积了。今天下午3点30分多,我和丈夫陈某2从东寺庄村村口我家开的福运特产店出发打算去找林业局的了解点情况。…我回到店里没多长时间,陈某2给我打电话说:“霞,陈分令把咱爸打坏了,也把咱车砸坏了,我想踩刹车下来,一着急踩到油门上了,把陈分令碰倒了”。挂了电话后我就来到了现场,在现场我看到陈贵朝满脸是血,…之前陈分令把我家的两块荒坡抢了,还有是举报陈分令私自开矿把枣树毁了的事产生了矛盾。8、证人陈某1的证言:今天下午5点左右的时候,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我妯娌杨国平给我打电话问我在哪,我说在地里拔草里,接着又问我说陈某2又找事里,我就让我闺女拉着我到我们村南坡那,我到那看到陈某2他爹在那骂人,骂人的同时还拿石头磕我们,正磕着我胸口,我就往后走,我们人就向陈某2他爹那儿走,陈某2这时就开上面包车撞我们…。9、被害人陈贵朝在公安机关的的陈述:2014年10月10日下午,我儿子陈某2业局的有关工作人员到我村山上丈量陈分令(也是俺村村主任,俺侄子)开矿毁坏的枣树,(是我举报的)量完后他们到村里调查了。下午4点来钟我儿子去村里找林业局的工作人员,在俺村南坡上碰见林业局的车,后来见陈分令从林业局的车上下来,张嘴就骂,举报我开矿。骂里可脏里,并且陈分令还要打我后来才被林业局的拉开了,我们就报了警。我们到我村村口等着派出所的人了,这时陈分令一家,陈分起一家,陈某陈某4,他们有的拿石头,有的拿砖头,他们过来就打我,还扬言要打死我。不知道谁打到了我面部,我就赶紧让儿子跑,后来我就晕过去什么也不知道了。…当时打架那会派出所的早过去了,他们都照相了,具体谁有伤,他们有记录,我记不清别人有无伤,反正我鼻子破了,被打塌瓜了,当时他们都打我来,有拿石头的,但具体谁打的我,我记不清楚了。10、被告人陈分起的供述与辩解:去年10月10日下午陈分令、陈某2他们打架时我在场了。我用石头磕他的车来,磕到哪里记不清了。…后来还没等反应过来,陈贵朝就用石头磕到俺媳妇陈某1胸部了。我们还没到他们跟前里,陈某2就开着面包车过来碾我们了。…在打架过程中我和陈贵朝没有身体接触。我也没见着别人和他有身体接触。当时我也没注意到陈贵朝有没有伤,我光顾着抢救我哥和我爱人了。11、法医鉴定。①、北京盛唐司法鉴定所京盛唐司某所(2015)临鉴字第526号法医临床学鉴定意见书:…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双侧鼻骨骨折,陈贵朝之损伤属于轻伤二级。②、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京)法源司某字第57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被鉴定人陈贵朝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左侧鼻骨骨折,属轻伤二级。12、视听资料。公安机关出警时在打架现场录像光盘一张。当庭播放,见到打架情况:1、陈某1被一块石头磕到身上后,被告人陈分起朝着石头飞来的方向跑去。2、打架过后在派出所的车上被害人的鼻、面部有血。原审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分起用手将被害人陈贵朝的鼻面部致轻伤二级,有被害人的当庭指认,有当时出警的两名干警所做的情况说明,有当时的视频资料及北京法院鉴定中心的法医鉴定结论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证据中,被害人一方的证人证言隐瞒了“被害人先用石头磕着陈某1的情节”,被告人一方的证人证言都隐瞒了“陈某1被石头磕着后,被告人第一个冲向被害人”的情节,但双方打到一块的事实,从双方的证言中得到了证实。虽然被害人及其儿子在公安机关的询问中均称不知对方谁将被害人的鼻子打伤,但被害人当庭陈述是被告人用手将其打伤,有出警的干警韩某、周某的情况说明及当庭播放的视频资料得到证实。关于法医鉴定结论的采用问题。北京盛唐司法鉴定所的鉴定书送达后,被告人一方申请对被害人的伤情进行重新鉴定。北京法院鉴定中心重新鉴定时,依照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送检的“省二院、市三院、和平医院、省三院”四家医院的8张CT片,将省三院的CT片与其余三家医院的CT片做了比较,从每家医院检查时CT片“标识的每层厚度”的不同,分析认为“省二院、市三院、和平医院”三家医院的检验方法在医学上更易于发现鼻骨骨折,从而得出了被害人陈贵朝“左侧鼻骨骨折和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伤情为轻伤二级“的鉴定结论。该鉴定结论予以采纳。被告人当庭称被害人的伤是其自伤的辩解,没有证据支持,不予采信。辩护人关于“被害人在三家医院检查时,存在找人冒名顶替的可能及两份鉴定结论均存在瑕疵,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的辩护意见,缺乏证据支持。故对其宣告被告人无罪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陈分起系初犯、双方已经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且已经执行,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陈分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原审被告人陈分起上诉提出:鉴定结论是假的,没有打伤被害人。经审理查明,原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陈分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事实是正确的。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已经原审法院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分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分起上诉提出:鉴定结论是假的,没有打伤被害人。经查,上诉人陈分起故意伤害被害人的行为有被害人的当庭指认,有当时出警的两名干警所做的情况说明,有当时的视频资料及北京法院鉴定中心的法医鉴定结论等证据足以证实。上诉人陈分起不能提供证据证实鉴定结论的违法之处。故对其上诉理由予以驳回。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淑然审判员 张立新审判员 刘 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