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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刑初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李广东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广东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6刑初365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广东,男,197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2001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04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1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2年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4年7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10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6年6月26日刑满释放;2017年3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现在服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刑诉(2017)4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广东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王志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广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9月13日7时许,被告人李广东在沙坪坝区金沙港湾转盘附近的美凤凰洗浴中心一房间内,趁被害人刘某某熟睡之机,将其放在床头的iPhone616G型手机一部盗走。经估价鉴定,被盗手机价值1200元。另查明,2017年3月3日,本院作出(2017)渝0106刑初17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李广东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自2017年1月17日起至2017年6月16日止。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广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监控视频截图,指认现场照片,价格鉴证意见,到案经过,前科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及被告人李广东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李广东判处拘役三个月至五个月,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广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李广东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李广东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李广东系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广东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与本院(2017)渝0106刑初177号刑事判决书所判处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7日起至2017年7月16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李广东退赔1200元,予以返还被害人刘某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汤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祁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