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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9财保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何志欣、田跃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何志欣,田跃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9财保7号申请人:何志欣,男,1986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籍贯河北省平乡县.被申请人:田跃发,男,197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巨鹿县,系肇事冀E×××××轻型普通货车车主。申请人何志欣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田跃发名下价值7万元的冀E×××××轻型普通货车一辆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何志欣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出具的责任限额为7万元的保险单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田跃发名下的冀E×××××轻型普通货车一辆。案件申请费720元,由申请人何志欣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杨沛珍审判员  辛少猛审判员  高建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田来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