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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09民初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刘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09民初383号原告:刘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岳艳娜,保定市徐水区鲁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决原、被告离婚。事实和理由: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常为琐事争吵,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因我不易怀孕,曾多次到北京等地治疗,花费巨额医疗费用,均是我的家人支付,被告从不过问,更没有对我进行照顾,我与被告的婚姻关系已无维系的必要,故诉至法院。张某辩称,原告所诉不实,为原告治病,我也支付了部分医疗费用。现同意与原告离婚。原告提供了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经被告质证后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婚后双方常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现双方均同意离婚。双方均陈述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常因琐事产生矛盾,现双方均同意离婚,应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应准予原、被告离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志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国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