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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执异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滨州市众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邹平县联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滨州市众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邹平县联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邹平县三宝畜牧科技有限公司,山东邹平博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山东芳绿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邹平玉泉化工有限公司,山东好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李忠尧,王兆美,刘勇刚,王爱荣,张振水,寇玉芳,王成国,刘玉美,王成忠,辛桂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执异30号异议人滨州市众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六路524号。法定代表人张忠正,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邹平县联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县经济技术开发区会仙一路。组织机构代码:58718125-X。法定代表人赵素文,董事长。被执行人邹平县三宝畜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县焦桥镇纪家村。法定代表人王成忠,经理。被执行人山东邹平博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县焦桥镇驻地。法定代表人王成国,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芳绿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寇玉芳,总经理。被执行人邹平玉泉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县城黛溪一路北首。法定代表人赵金辉,经理。被执行人山东好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县城北铁雄集团路东100米。法定代表人刘勇刚,经理。被执行人李忠尧,男,1957年2月21日生,汉族,住邹平县。被执行人王兆美,女,1955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邹平县。被执行人刘勇刚,男,1975年4月16日生,汉族,住邹平县。被执行人王爱荣,女,1977年3月18日生,汉族,住邹平县。被执行人张振水,男,1958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邹平县。被执行人寇玉芳,女,1960年11月3日生,汉族,住邹平县。被执行人王成国,男,1966年5月12日生,汉族,住邹平县。被执行人刘玉美,女,1964年5月14日生,汉族,住邹平县。被执行人王成忠,男,1961年4月4日生,汉族,住邹平县。被执行人辛桂云,女,1961年12月3日生,汉族,住邹平县。异议人滨州市众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不服本院作出的(2013)滨中民四初字第10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查过程中,异议人滨州市众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发现(2013)滨中民四初字第10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的案涉股权已经解除查封,其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异议的申请。经审查,异议人滨州市众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异议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滨州市众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然深审判员  侯培全审判员  戚立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颖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