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22民初7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覃海胜与曾锦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海胜,曾锦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22民初774号原告:覃海胜,男,1987年8月11日出生,壮族,广西东兰县人,现住。被告:曾锦源,男,1975年6月29日出生,壮族,广西南宁市武鸣区人,现住。本院在审理原告覃海胜与被告曾锦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覃海胜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覃海胜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海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8元,减半收取264元,由原告覃海胜负担。审 判 长 黄 宁人民陪审员 谢记生人民陪审员 韦 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芳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