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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执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89李汝平与黄生云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汝平,黄生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2执89号申请执行人:李汝平,男,1969年9月13日生,汉族,住所地四川省达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展建峰,张家港市金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黄生云,男,1958年3月1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申请执行人李汝平与被执行人黄生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作出的(2016)苏0582民初413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李汝平主张黄生云结欠396426元,现双方一致同意由黄生云于2016年9月22日支付2万元,于2017年1月25日前支付5万元,于2017年7月30日前支付3万元,于2018年2月12日前支付4万元,于2018年7月30日前支付4万元,于2019年1月31日前支付4万元予以了结,李汝平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二、案件受理费7246元,减半收取计3623元,由黄生云承担。该款李汝平已预交,由黄生云于2017年1月25日前付清给李汝平。三、如黄生云按照上述期限履行完毕,则双方就本案再无纠纷。如黄生云有任一期未按上述协议履行,则黄生云自愿支付李汝平违约金3万元,李汝平并有权按照黄生云未履行部分随时申请法院执行。四、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协议自双方在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受理。立案执行标的253623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等对被执行人黄生云的存款、有价证券、车辆等进行了查询,未查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另查明,黄生云名下无房产,其对外欠大量债务。本案尚未执行到位253623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2民初413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曹培新审判员  李 元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孙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