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民初1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耿永辉与王愿营、赵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永辉,王愿营,赵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1227号原告:耿永辉,男,1982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王愿营,男,成年,汉族,住汝州市。被告:赵蕊,女,成年,汉族,住汝州市。原告耿永辉与被告王愿营、赵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原告耿永辉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愿营、赵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耿永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永辉的撤诉。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耿永辉负担。审判员 王旭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亚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