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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民初1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耿永辉与王愿营、赵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永辉,王愿营,赵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1227号原告:耿永辉,男,1982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王愿营,男,成年,汉族,住汝州市。被告:赵蕊,女,成年,汉族,住汝州市。原告耿永辉与被告王愿营、赵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原告耿永辉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愿营、赵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耿永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永辉的撤诉。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耿永辉负担。审判员  王旭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亚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