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1财保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申请人蔡婉贞与被申请人许丽明、黄胜利诉前财产保全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蔡婉贞,许丽明,黄胜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1财保11号申请人蔡婉贞,女,197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申请人许丽明,女,197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申请人黄胜利,男,197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申请人蔡婉贞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黄胜利开设在石狮市建设银行账号为62×××91;开设在石狮市兴业银行账号为62×××17及开设在石狮市工商银行账号为14×××69、62×××29、14×××81、14×××88、14×××76采取诉前保全。申请人蔡婉贞向本院提供址于湖里区观日西二里25号地下一层第6×4号车位(闽(2016)厦门市不动产权第00×××49号)本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黄胜利、许丽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由被申请人许丽明分别于2009年10月15日、12月15日向申请人借款共计420000元,双方约定月利率3%,并出具《借条》二份供申请人收执。尔后,经申请人多次催讨,被申请人黄胜利、许丽明至今没有偿还。为避免被申请人转移财产,致使将来的生效判决难以执行,情况紧急,申请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黄胜利开设在石狮市建设银行账号为62×××91的存款。二、冻结被申请人黄胜利开设在石狮市兴业银行账号为62×××17的存款。三、冻结被申请人黄胜利开设在石狮市工商银行账号为14×××69、62×××29、14×××81、14×××88、的存款。以上保全财产的价值以1170000元为限。四、查封申请人蔡婉贞所有的址于湖里区观日西二里25号地下一层第604号车位(闽(2016)厦门市不动产权第00×××49号)。五、本案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蔡婉贞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长 李少雄审 判 员 蔡祖灿代理审判员 王情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施安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