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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321民初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随县友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聂建华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随县友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聂建华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321民初330号原告:随县友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县唐县镇北园居委会。法定代表人:陶涛。委托代理人:胡国民(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参加诉讼活动、调查取证、调解辩论、承认或放弃诉讼请求,代收法律文书),随县唐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聂建华,男,196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随县友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友胜公司”)与被告聂建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友胜公司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聂建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友胜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随县友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聂建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随县友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园园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