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1执49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郑夏凤、王小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夏凤,王小芬,俞永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1执4906号申请执行人:郑夏凤,女,195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执行人:王小芬,女,197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执行人:俞永业,男,197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夏凤与被执行人王小芬、俞永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请求撤销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281执490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审 判 员 卢 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徐虹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