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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02执1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孙宝玉与刘艳荣、左保祥民间借贷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宝玉,刘艳荣,左保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02执1169号申请执行人孙宝玉,住吉林市昌邑区。被执行人刘艳荣,住吉林市昌邑区。被执行人左保祥,吉林市船营区。申请执行人孙宝玉与被执行人刘艳荣、左保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0日作出(2016)吉0202民初14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申请人申请执行标的为97670.00元。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命令。在执行过程中,经核查,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6)吉0202民初14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赵维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李雨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