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9001民初2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李准军诉何云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河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准军,何云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9001民初2486号原告:李准军,男,195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石河子市。被告:何云,女,汉族,石河子大众干洗店业主,住石河子市,年龄不详。原告李准军与被告何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审判员 薛战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海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