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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9001民初2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李准军诉何云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河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准军,何云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9001民初2486号原告:李准军,男,195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石河子市。被告:何云,女,汉族,石河子大众干洗店业主,住石河子市,年龄不详。原告李准军与被告何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审判员  薛战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海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