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5民初1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洛阳市广利物资有限公司与洛阳市固若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占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市广利物资有限公司,洛阳市固若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占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豫0305民初1877号原告:洛阳市广利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道南路41号。法定代表人:郭迎利。委托代理人郭迎利,女,1980年2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洛阳市固若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孟津县平乐镇后营村。法定代表人:韩晓瑞。委托代理人王占营,男,汉族,出生日期1980年8月2日,住洛阳市孟津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王占营,男,汉族,出生日期1980年8月2日,住洛阳市孟津县。原告洛阳市广利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市固若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占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被告一致确认被告洛阳市固若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欠原告洛阳市广利物资有限公司货款及利息共计15万元,被告洛阳市固若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6日前向原告洛阳市广利物资有限公司支付现金5万元,被告洛阳市固若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0日前向原告洛阳市广利物资有限公司支付10万元;二、如若被告洛阳市固若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按照上述期限付款,原告洛阳市广利物资有限公司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剩余全部货款及利息。三、双方别无其他争议。本案受理费1154(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270元,由被告洛阳市固若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王张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佳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