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民申27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姚某1、姚某2分家析产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姚某1,姚某2,陈某某,姚某3,奚某某,姚4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民申277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姚某1,男,1963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姚某2,男,1989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某某,女,196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上述三再审申请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海燕,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姚某3,男,193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奚某某,女,193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姚4,男,1971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再审申请人姚某1、姚某2、陈某某因与被申请人姚某3、奚某某、姚4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19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姚某1、姚某2、陈某某申请再审称,根据当时动迁政策,该户动迁安置人员为姚某1、陈某某、姚某2、姚某3、奚某某五人,计算标准为每人40平方米,姚某2系独生子女,享有2份,合计240平方米,拆迁安置二套房屋应当属于上述五人所有,姚某1、姚某2、陈某某三人应享有补偿款的三分之二。姚4因户口不在被拆迁房屋处,也没有实际居住而没有被拆迁人确认为安置人口,故其无权分得动迁安置房,其只能享有原房屋拆迁安置所得补偿款。原审未支持其诉讼请求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拆迁房屋为姚某3、奚某某、姚某1、姚4四人申请翻建,根据相关规定,上述四人应作为原宅基地房屋的权利人,在该处动拆迁中,原宅基地房屋的权利人当然享有相应的动拆迁安置利益。根据该户与拆迁人签署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显示,该处动迁适用同等价值产权房屋调换方式予以安置。原审综合考虑房屋的来源、出资、贡献大小,拆迁安置的实际情况等因素作出的分割判定合情合理,于法不悖。姚某1、姚某2、陈某某的再审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姚某1、姚某2、陈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姚某1、姚某2、陈某某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 远审判员 缪 丹审判员 王兰芬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慧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