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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2民初1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福建莆田联创世纪投资有限公司与郭义侠、方平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莆田联创世纪投资有限公司,郭义侠,方平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02民初1683号原告:福建莆田联创世纪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法定代表人:张兵,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宗贤,福建鹏翼律师事务所职执业律师。被告:郭义侠,女,1993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告:方平,男,199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原告福建莆田联创世纪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郭义侠、方平租赁合同纠纷,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4月6日向原告福建莆田联创世纪投资有限公司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通知原告福建莆田联创世纪投资有限公司在收到通知书次日起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784元,但原告福建莆田联创世纪投资有限公司既未按通知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受理费,也未申请缓交或减交、免交。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福建莆田联创世纪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柯清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志英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PAGE 微信公众号“”